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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INCI 名稱只有四條規則，剩下的都是登錄細節
author: 曉晨藥師
lang: zh-Hant
canonical: https://www.pharmachen.com/pif/importer/inci-four-rules/
published: 2026-09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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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INCI 名稱只有四條規則，剩下的都是登錄細節

**一句話結論：** INCI 是一套命名法，不是一份安全清單：美國個人護理產品協會為每一種化粧品成分定下一個固定名稱，歐盟、美國和加拿大的主管機關再各自決定這些名稱要以什麼順序印出來。四條規則就能涵蓋一份標示的大半：一種成分一個名稱、依重量由多到少排到 1%、整團香精共用「parfum」一個字，以及植物成分一律用拉丁學名加上部位。

把乳霜翻過來，包裝背面看起來像一份用兩種語言作答的化學考卷。Aqua。Glycerin。Cetearyl Alcohol。Butyrospermum Parkii Butter。Phenoxyethanol。Limonene。沒有人是為了讓你讀得開心才這樣寫的，但也沒有人是隨便寫的。那是一種標準化的格式，而它的四條規則就撐起了大部分的內容。

## 簡短版

化粧品的成分名稱出自 INCI，一套由美國個人護理產品協會（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）發布的命名法。四條規則就能解釋一份成分表的大半：一種成分一個固定名稱、依重量排序到 1%、用 parfum 一個字代表整團香精，植物成分則用拉丁學名加上部位。這份清單說的是製造商放了什麼、大致依什麼順序放，從來不說放了多少，也從來不說它適不適合你。

## INCI 為每一種成分指定一個名稱，但完全不談安全

INCI 是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（國際化粧品成分命名）的縮寫。美國個人護理產品協會把 INCI 名稱描述為「國際間公認、用來識別化粧品成分的系統性名稱」，由該會的國際命名委員會制定，收錄在 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（國際化粧品成分辭典與手冊）裡。一種物質，一個名稱，凡是採用這套系統的地方都一樣。

協會也把這個名稱「不是什麼」講得很清楚。一個 INCI 名稱不代表該成分已核准用於化粧品，也不代表它安全；那項評估屬於把產品放上市場的人。名稱是一個識別碼，它的工作是讓你查得到一種物質。

三個主管機關用三條路徑通往同一本辭典。在歐盟，化粧品法規 (EC) No 1223/2009 第 33 條要執委會編訂一份共同成分名詞彙表，編訂時須參酌國際間公認的命名法，「包括國際化粧品成分命名（INCI）」，業者則自詞彙表公布起有十二個月的時間改用這些名稱。目前生效的詞彙表附在執行決定 (EU) 2025/1175 之後，它廢止了 2022 年的版本，自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適用，所以在那個日期前一年內灌裝的瓶罐，可能仍在合法地使用舊名稱。加拿大講得更乾脆：《化粧品規則》第 21.2(1) 條規定，外包裝標示上每一種成分只能用 INCI 名稱標示。

美國是三者中的異數，美國的標示會長成那個樣子就是因為這樣。21 CFR 701.3(c) 訂出一套名稱來源的順位：先是依 §701.30 訂定的名稱，其次是 CTFA 化粧品成分辭典，再來是 (c)(2)(ii) 到 (v) 所列的各部典籍，也就是美國藥典、國家處方集、食品化學法典，以及 USAN 藥名辭典，最後才輪到「消費者普遍認得的名稱」。FDA 另外說明，成分要用「通用或慣用名稱」標示，而且它「不接受以這些替代寫法取而代之」：不接受只寫拉丁學名，不接受只寫色素索引號，也不接受「Aqua」或「Parfum」。寫在括號裡它倒是不反對，於是就有了美國那種一個成分兩種寫法的樣式。FDA 自己舉的例子：

- Water (Aqua)
- Fragrance (Parfum)
- Sweet Almond (Prunus Amygdalus Dulcis) Oil
- FD&C Yellow No. 5 (CI 19140)

## 順序是重量順序，而它到 1% 就不再帶有資訊

歐盟的規則只有一句話：「成分表應依各成分加入化粧品產品當下的重量，由多到少排列。」加入當下這幾個字是真的有作用的：後來蒸發掉的水，在攪拌槽裡仍然被秤過，所以順序描述的是配方，不是你手上那一罐成品。

接著它就停了：「濃度低於 1% 的成分，得於濃度高於 1% 的成分之後以任意順序列出。」這就是那條有名的 1% 界線的全部：半句話裡的一項許可。

美國在條文上不同，在實務上卻一樣。21 CFR 701.3(a) 的預設是單純依含量由多到少排列，並沒有附帶 1% 以下的免排序許可；大家熟悉的那種分組寫法只是第 (f) 項提供的一個替代做法。加拿大則把同樣的架構寫進第 21.4 條。

同樣六個問題，三套制度。歐盟：Regulation (EC) No 1223/2009 第 19 條第 1 項第 g 款與第 33 條。美國：21 CFR 701.3。加拿大：《化粧品規則》第 21.2 與 21.4 條。

| 問題 | 歐盟 | 美國 | 加拿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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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用哪些名稱？ | 執委會詞彙表，以 INCI 為基礎 | 以 CTFA 辭典為首的典籍順位；英文的「通用或慣用名稱」 | 只能用 INCI 名稱 |
| 排序方式 | 依加入當下的重量由多到少 | 依含量多寡由多到少 | 依重量由多到少 |
| 1% 以下 | 排在 1% 以上的成分之後，順序任意 | 依第 (f) 項的分組替代做法，順序任意 | 排在 1% 以上的成分之後，順序隨機 |
| 著色劑 | 可放在最後，順序任意；CI 命名「於適用時」使用 | 依第 (f) 項可放在最後，順序任意；使用如 FD&C Yellow No. 5 的認證名稱 | 放在最後，順序任意，不論濃度多少 |
| 香精混合物 | 寫「parfum」或「aroma」，並逐一列出附錄三所列的物質 | 寫「fragrance」或「flavor」，不必拆出致敏成分 | 寫「parfum」或「aroma」，並列出超過歐盟門檻的致敏香料成分 |
| 色號系列 | 「may contain」或「+/-」 | 「may contain」 | 「+/-」、「±」或「may contain/peut contenir」 |

歐盟和美國的條文都說著色劑得列在最後；兩邊都沒有說必須。一個依重量順序印在清單中段的著色劑不是錯誤，而是另一個比較少人採用的合法選項。

## 1% 界線真的存在，而你看不出它切在哪裡

讀標示這件事，最有自信的錯誤答案都出在這裡。界線是存在的，但包裝上沒有任何東西標出它：沒有分隔符號，沒有標點的變化，也沒有哪一種成分非坐在邊界上不可。1% 以上，依重量排序。1% 以下，怎麼排版方便就怎麼排。

有一個地標是法律訂的，不是習慣養成的，而且它正是你在標示上真的會遇到的那一個。Phenoxyethanol（苯氧乙醇）有上限：附錄五列出准用的防腐劑以及化粧品中各自的最高用量，其中第 29 項准許在即用型製劑中最高 1.0%。它不可能坐在界線之上。而既然 1% 以上的成分都必須印在 1% 以下那一組之前，就可以推出一個結論：列在 phenoxyethanol 之後的每一項，含量都在 1% 或以下。在嚴格的重量排序下成立，因為愈後面的成分愈輕；在分組寫法下也成立，因為它們全都落在同一個未排序的區塊裡。

其他的地標都是習慣。三仙膠（xanthan gum）、卡波姆（carbomer）、EDTA 二鈉，還有那些被具名的致敏香料成分，是大家用來推論的依據，而它們確實通常排得很後面。但前面那三者根本沒有出現在任何一份附錄裡，所以它們的位置是線索，不是證明。把線索當成邊界，和「不致粉刺」那種把每一種成分逐一打分數的做法，犯的是同一種錯。

還有兩件事這條界線不會告訴你。含量 0.9% 的成分可以合法地印在含量 0.95% 的成分前面，所以替尾端兩個成分排名次是猜測，不是閱讀。還有，包裝正面宣稱的百分比，背面並不會替它背書：成分表裡完全沒有數字，所以「10% 菸鹼醯胺」這句話，它既無法支持，也無法反駁。

> 地標不是邊界。「三仙膠後面的都低於 1%」是一句打扮成事實的猜測。「phenoxyethanol 後面的都在 1% 或以下」則是從一個公布的最高限量推出來的。這兩句話長得很像，但不是同一回事。

這一節提到的名稱，也就是 1% 的幾個地標，以及三個通常坐在界線之上的成分：

- Phenoxyethanol（苯氧乙醇）
- Disodium EDTA（EDTA 二鈉）
- Xanthan Gum（三仙膠）
- Carbomer（卡波姆）
- Glycerin（甘油）
- Niacinamide（菸鹼醯胺）
- Hyaluronic Acid（玻尿酸）

## 「Parfum」是一整團混合物共用的一個字，而歐洲現在要它多說出一點自己

再看一次第 19 條第 1 項第 g 款：「香精與芳香組成物及其原料，應以『parfum』或『aroma』一詞標示。」一個條目，後面可以站著任何數量的物質。美國的許可還更短：21 CFR 701.3(a) 說「香精或香料得以 fragrance 或 flavor 標示」，完全不必拆開。

歐洲的例外緊接在後：「附錄三『其他』欄要求載明的物質，其存在應於成分表中，在 parfum 或 aroma 之外另行標示。」這就是為什麼在歐洲的包裝上，Limonene、Linalool、Geraniol 和 Coumarin 會擠在 Parfum 後面。它們不是第二種香精；它們是第一種香精裡，法律要求製造商指名道姓寫出來的那幾個部分。

這份名單剛剛變長了，而這些數字值得記準確。法規 (EU) 2023/1545 載明，「目前列於附錄三第 45 項及第 67 至 92 項的 24 種致敏香料成分」必須逐一標示，而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「另外辨識出 56 種致敏香料成分，它們明確在人體上引起過過敏，目前卻沒有逐一標示的要求」。該法規把這 56 種全部納入標示義務，門檻是「駐留型產品中 0.001%、沖洗型產品中 0.01%」以上。忍住不要把這兩個數字加起來：附錄三編號的是條目，不是物質，而且有好幾個條目在同一列底下涵蓋了一整組異構物。所以 24 和 56 是法規自己寫出來的數字，你看到有人引用的任何一個總數，都是別人自己算出來的，不是法規給的。

這個門檻要讀得精確。0.001% 就是百萬分之十，所以駐留型產品上出現 Limonene，意思是它高於百萬分之十，不是說裡面有很多。它沒有出現，意思是低於這個值，或者根本沒加，而標示無法把這兩種情況分開。

如果你正在比較兩個包裝，那幾個過渡期限就有關係了。不符合新限制的產品，可以投放歐盟市場到 2026 年 7 月 31 日為止，可以在市場上供應到 2028 年 7 月 31 日為止。第一個日期已經過了，第二個還沒有。一罐照舊規則印製的乳霜，此刻正合法地擺在歐洲的貨架上，旁邊就是同一款照新規則印製的乳霜；它的致敏成分那一行比較短，而這一點錯也沒有。加拿大採用同一份時間表，以援引附錄三的方式定義致敏香料成分，門檻也一樣。美國則完全不要求這些。

## 一個植物名稱帶著物種、植物部位和形態

把一個植物性 INCI 名稱從左讀到右，它會乾淨地拆開。Butyrospermum Parkii (Shea) Butter：屬名、種小名、俗名、形態。Aloe Barbadensis Leaf Juice：屬名、種小名、部位、形態。Rosa Damascena Flower Water、Prunus Amygdalus Dulcis Oil，每一次都是同一套文法。加拿大把前半段訂成強制：第 21.2(3) 條要求「至少要有 INCI 名稱裡的屬名與種小名部分」。

拉丁文也是一份標示上最可能撐過一個你讀不懂的語言的部分：在首爾、伊斯坦堡和里斯本都一模一樣，其他每個字都變了它還在。剩下的意思，由形態那個字承擔。

- Oil（油）：所指部位經壓榨或萃取得到的脂質部分。
- Butter（脂）：在室溫下呈固體的脂質部分。
- Water、Juice、Flower Water、Distillate（水、汁、花水、蒸餾液）：水性部分，主要成分是水。
- Extract（萃取物）：有東西被溶劑從植物裡取出來了。名稱不會說用的是哪一種溶劑、比例多少，也不會說取出來的東西有多濃；沒有任何法規要求成分表上的任何地方出現濃度。
- Powder（粉）：就是磨碎的植物部位本身。

所以同一種植物可以用兩種形態在一份成分表裡出現兩次，分開秤重。而一個排在很前面的萃取物，並不能證明裡面有多少植物：「extract」是一個講形態的字，不是強度。

## 有三類名稱被誤讀的次數比其他都多

### Alcohol Denat. 和 Cetearyl Alcohol 不是同一類東西

Alcohol Denat. 是加了變性劑、讓人喝不下去的乙醇；這些等級在美國的名稱是 SD Alcohol 系列，由 21 CFR 701.3(c)(2)(i) 以「SD Alcohol（全部 27 種英數編號）」的形式納入化粧品標示。它會揮發。Cetearyl Alcohol、Cetyl Alcohol 和 Stearyl Alcohol 則是脂肪醇：蠟狀的固體，用來把產品增稠、把乳化系統穩住。這兩者哪一個適不適合你，是關於你的問題，不是關於這個字的問題，但這個字確實在做兩份工作。

### PEG 或 -eth 後面的數字是名稱的一部分，不是數量

PEG-8、PEG-100 Stearate、Laureth-4、Ceteareth-20：每一個都是辭典裡的一個條目，那些數字屬於名稱本身。它們不是百分比，不是在清單裡的名次，也不是強度；成分表裡根本沒有任何數量。這些寫法的用途是分群：在一份四十項的清單裡，用 PEG- 這個開頭和 -eth 這個結尾找出所有乙氧基化的成分，比一個一個名稱讀過去快得多。

### -methicone 和 -siloxane 標記的是矽靈類

Dimethicone、Amodimethicone、Dimethicone Crosspolymer、Cyclopentasiloxane：兩種字尾，一個家族，而一份成分表可以裝下其中四個，卻一次也沒用到 silicone 這個字。把這兩個字尾練到一眼認得，訣竅就這麼多；而且在飯店浴室裡、手機沒電的時候，對著瓶身它照樣管用。

這一節一再回頭談到的幾個名稱：

- Alcohol Denat.（變性酒精）
- Cetearyl Alcohol（鯨蠟硬脂醇）
- Cetyl Alcohol（鯨蠟醇）
- Stearyl Alcohol（硬脂醇）
- Dimethicone（聚二甲基矽氧烷）
- Fragrance／Parfum（香精）
- Limonene（檸檬烯）
- Linalool（沉香醇）
- Geraniol（香葉醇）
- Coumarin（香豆素）

## 成分表不必說出來的那些事

- 任何東西有多少。三套制度裡的任何地方都不會出現數量。順序是唯一帶有量的訊號，而在 1% 以下連順序都不算了。
- 雜質。第 19 條第 1 項第 g 款把「所用原料中的雜質」以及「調配時使用、但未存在於最終產品中的輔助技術材料」排除在成分之外。
- 附帶帶入的成分。21 CFR 701.3(l) 豁免了那些跟著另一種成分一起進來、本身沒有技術或功能作用的物質，以及在包裝前就已去除的加工助劑。
- 某些成分的名稱。只要 FDA 依 §720.8(a) 准了免予公開揭露，美國的成分表就可以用「and other ingredients」（及其他成分）收尾。
- parfum 後面的絕大部分，除了某一套制度硬是逼到檯面上的那些致敏成分以外。

這些都不會讓成分表變得不可信。它們只是把它的工作界定得很具體：用一套你查得到的命名法，依一個規定好的順序，把製造商刻意放進去的物質一一寫出名字。比較難的那些情況，也就是問題其實是關於一個身體而不是一張標示的時候，是另一個題目。

這一頁描述的是一套命名標準。它不會說任何成分安全或不安全，也不會告訴你該避開什麼：某個被寫出名字的物質對你的皮膚、你的過敏或你的懷孕重不重要，是你和一位清楚你病史的醫療專業人員該做的決定。

## 資料來源

- Regulation (EC) No 1223/2009 on cosmetic products，第 19 條（標示）與第 33 條（共同成分名詞彙表）。EUR-Lex，歐盟出版局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Commission Regulation (EU) 2023/1545，修正附錄三的致敏香料標示，前言第 5 至 7 點與附錄的過渡期註腳。EUR-Lex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(EU) 2025/1175，現行詞彙表，廢止 Decision (EU) 2022/677，自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適用。EUR-Lex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Commission Decision (EU) 2019/701，建立共同成分名詞彙表，前言第 1 點關於 INCI（已被 Decision (EU) 2025/1175 取代）。EUR-Lex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21 CFR 701.3，Designation of ingredients，第 (a)、(c)、(f)、(g)、(l) 項。美國政府出版局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Cosmetic Ingredient Names，「common or usual names」以及括號內的拉丁學名、CI 與 INCI 對照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Cosmetics Labeling Guide，成分標示一節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INCI: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，以及「一個 INCI 名稱不代表什麼」。美國個人護理產品協會 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Cosmetic Regulations (C.R.C., c. 869)，第 21.2 與 21.4 條：INCI 名稱、順序、植物成分、致敏香料。加拿大司法部 Justice Laws Website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Request for a scientific opinion on 2-phenoxyethanol，「regulated in Annex V/29 … at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1.0%」。歐盟執委會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 SCCS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- Annex V（准用防腐劑）第 29 項：phenoxyethanol，即用型製劑中最高 1.0%。legislation.gov.uk，英國國家檔案館（查證於 2026-09-02）

## 常見問題

### INCI 名稱代表這個成分是安全的嗎？

不代表。INCI 名稱只是一個識別碼，讓你查得到一種物質；它不代表已核准用於化粧品，安全評估是把產品放上市場的人的責任。

### 成分表上排在越前面，含量就越多嗎？

只有 1% 以上的成分才依重量排序。1% 以下的成分可以任意排列，而且包裝上沒有任何記號標出那條界線切在哪裡，所以清單尾端的名次不能拿來比多寡。

### 為什麼歐洲的成分表在 Parfum 後面還列了 Limonene、Linalool？

那是法規要求逐一標示的致敏香料成分，不是第二種香精。歐盟附錄三所列的物質，在駐留型產品中超過 0.001%、沖洗型產品中超過 0.01%，就必須在 parfum 之外另行寫出。

### 美國的標示為什麼一個成分寫兩種名稱？

因為 FDA 要求用通用或慣用名稱標示成分。它不接受只寫拉丁學名、只寫色素索引號或只寫 Aqua、Parfum，但寫在括號裡可以，所以出現 Water (Aqua)、Fragrance (Parfum) 這種樣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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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pharmachen.com/pif/importer/inci-four-rules/
